中国科学院大学外语系
全日制翻译硕士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资助和激励优秀研究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和科研工作中,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设立英语口译专业专项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专项学业奖学金”)。参评范围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外语系英语口译专业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且学籍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为做好外语系专项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专项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业等综合表现每学年评定一次,外语系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学生享受专项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分为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比例和标准按照下列执行: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比例 |
10% |
30% |
60% |
硕士生标准 |
5300元/生 |
4400元/生 |
3500元/生 |
第四条 专项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五条 第一学年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学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背景、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同时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因素,重点考虑入学后任课老师对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完成作业情况的评价等,评选出专项学业奖学金等级;第二学年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社会活动及开题报告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如存在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奖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者,当年专项学业奖学金降级发放(三等奖学金减半发放)。若已经发放,则在下一年视具体情况进行,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停发或降级发放。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外语系成立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系领导、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组织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专项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
新生在每年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由本人如实填写《专项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新生版)》),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新生版)》和相关材料(本科或研究生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报送至学生主管。
高年级学生由本人如实填写《专项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高年级版)》(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高年级版)》),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高年级版)》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学生主管。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本年度取得。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
对申请专项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外语系办公楼内及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等级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获得专项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其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专项学业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专项学业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由外语系专项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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